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园林绿化灌溉、工业用水、建筑施工用水、景观河道和湖泊补给、道路保洁、汽车洗刷、厕所冲洗以及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