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园林绿化灌溉、工业用水、建筑施工用水、景观河道和湖泊补给、道路保洁、汽车洗刷、厕所冲洗以及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