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供水工程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