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管网及用水户用水状况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建设单位。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