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