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