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将救护车挪作他用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