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拖延救治患者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