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未按照规定转送患者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