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接诊医疗机构救治前,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