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下列事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站的建设和运行;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

(三)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

(四)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五)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财政补贴;

(六)其他应当由政府保障的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