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相关部门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

(一)教育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协调通讯运营企业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提供呼救定位等信息支持;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核查患者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紧急救援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和停靠;

(四)民政部门应当对急救患者中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进行分类认定,协调落实相关救助资金;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等,健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招聘录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机制;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制定保障执行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等政策;

(七)审计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公共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八)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统筹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