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

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培养,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推动市紧急救援中心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探索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转岗机制。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视为基层卫生工作经历。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