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