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治疗需要以及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书面或者音视频等方式记录。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的;
(三)严重精神障碍的;
(四)不能自主表达意愿且无家属陪同的;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