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规范及时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患者家属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抢救和转运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