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接诊医疗机构在患者送达前应当做好接诊准备,科学合理调度医疗急救资源,及时完成交接手续,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接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救护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区域,并保持畅通。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