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接诊医疗机构在患者送达前应当做好接诊准备,科学合理调度医疗急救资源,及时完成交接手续,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接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救护车辆通道和专用停靠区域,并保持畅通。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