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急救站布局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急救需求等因素制定。
城区服务半径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其他区域服务半径十五公里范围内设置一个急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急救站以及相关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设置急救站,并逐步提高市紧急救援中心直属急救站的占比。
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加强对急救站的管理,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确有必要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或者停止服务60日前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急救站出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急救站的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