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市的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