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