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发言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根据需要,可以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会议记录人员整理发言内容后,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