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