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