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