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六章 地理信息安全、服务与应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