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应用地理信息,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