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中标的测绘单位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事先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且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