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