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权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