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不超过二年。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点、电力、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更新资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