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建立、更新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统筹获取、处理和分发本行政区域航空航天遥感数据;
(四)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生产、更新本行政区域城市级实景三维数据,建设市县级成果数据库;
(六)编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基本地图、综合地图集;
(七)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