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