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