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承担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