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科学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