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以及相关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