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