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