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研学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研学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研学活动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