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