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