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研学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方案进行。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研学的,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研学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