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或者污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