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分区管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内依法需要搬迁的原有居民纳入搬迁计划,实施有序搬迁,予以妥善安置。暂时不能搬迁的原有居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扩大发展。

对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不需要搬迁的原有居民,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共建共享机制,扶持原有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有居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