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权属登记。权属不明的,应当进行确权并登记。因保护需要,可以对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所有土地采取租赁等方式用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