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基本建设投资等方式,加大对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接受的捐赠,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应当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