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的命名和功能区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自然保护区的勘界、立标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