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以及撤销的,应当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序报原批准建立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功能区或者更改名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功能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