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评审、批准、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