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保护树木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相关绿地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