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在城镇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